湘潭大学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5日 发布单位:湘潭大学
湘大科发[2015]4号
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以及《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及国家和湖南省创新驱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学校的重要职能,具有与学校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条 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全权对学校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 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院系工作的考核范围。支持和鼓励教职员工创新创业,专(兼)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教职员工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一)转岗专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教职员工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科研部门审核,人事处核准后报学校批准,允许教师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产业化工作,3年内保留其原有教职工身份。
(二)创业业绩和成果
1、创业业绩和成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2、创业业绩和成果可做为参加学校职称聘任的重要依据。
3、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作出贡献的学校在编人员,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鼓励。
(三)分配政策
1、科技成果转让所得收入,学校与课题组按1:9分配。
2、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学校与课题组所持股权或股权收益按1:9分配。
(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兼职完成所在教学和科研岗位要求的工作,接受原单位的领导的,兼职期内在学校所获的工资报酬按其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实际工作量发放。
(五)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依托原单位申报和承担纵横向各类课题,并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六)为鼓励学校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创业,学校每年可单列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名额给转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硕士/博士生导师,促进研发及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允许和鼓励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创新创业,专(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一)学校鼓励学生兼职创新创业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兼职是指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二)学校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有意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创业手续。学生休学期限为2年。休学创业期间,学生创业的相关待遇和责任由所在企业承担。创业期满可返校继续完成学业。
第五条 各院(系)应将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院(系)的发展规划。学校将此项工作列为院(系)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六条 加强源头创新,将国家地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等一批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向社会开放,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支撑引领区域经济发展。
第七条 加强与企业有组织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鼓励业界专家到学校兼任教授。通过共研项目、共建技术中心、共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合作方式,取得一批原创性技术成果,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努力形成一批具有湘潭大学背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集群。
第八条 在继续做好湘潭大学科技园、湘潭创新产业研究院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建设。
第九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条件的学生(尤其是研究生)进行创新创业。在创业空间、创业课程、创新创业基金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条 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学校各类知识产权,未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或投资。
第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凡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处置事项,应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申报,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学校批准后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